谢邀。用理论解释很困难,举个例子可能好理解一些。假定,甲欠乙的债,乙去讨债未果反而被甲打了,因种种因素,这个问题就不了了之了;甲又欠了丙的债,其结果还和乙如出一辙,久而久之,人们就会认为:这就是弱肉强食的"动物″生存练条,即"合理的就是存在的″。把问题再反过来说,假定甲欠了乙的债,到期后,乙很顺利的讨回了债,甲又欠了丙的债,到期后,丙也顺利的讨回了债。久而久之,人们就会认为:欠债还钱理所当然,即"存在的就是合理的″。需要说明的是,在不同的社会管理状态下,会有不同的社会效果,不存在胡说八道的"绕口令″。
其他网友回答:黑格尔的名言:存在即合理,合理即存在。被大多数人误解误用。
这句话中的“合理”一词,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“合情合理”的这个合理的意思。强奸是存在的、行赌受赌是存在的、贪赃枉法是存在的,但它们“合理"吗?
黑格尔在“存在即合理,合理即存在。”这句话中的“合理”的含义是“原因和条件”,即“凡存在的就是有原因和条件的,有原因和条件的就是(一定会)存在的。”
但黑格尔的辩证法同时认为:曾经的“合理”(原因和条件)随着亊物的变化发展否定其“合理"的因素越来越多,最终“合理”变成“不合理,曾经存在的亊物终将不存在,而被新的亊物代替。
巴金就担心产生“文革”的原因和条件就未消失,按黑格尔的“合理即存在,”这句话判断:“文革”或类似“文革”的亊,必将发生。
其他网友回答:不对头,如果存在就合理,那杀人合理?被杀也合理?吸毒合理?贩毒合理?贩卖人合理?拐人合理?造假合理,抢夺合理?强奸合理?,卖国合理?这些合理吗?社会上都存在呀,什么狗屁哲学呀?
应是天地造物的合物理,不能说人道的存在就合理。
其他网友回答: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吗?坑蒙拐骗贪污腐败,杀人放火造假贩假等诸多丑恶现象,这些都事实存在于我们的社会,你能说这是合理的?不管是黑格尔白格尔说的,本身此话就不合理合情是吧?人非圣贤人非真理,历史都可以颠倒黑白任人篡改,何况一句话呢?所以对待任何事物,都不能以书为证以史为据的照搬照学,要学会辩证的理解史书典籍中的一切,世界万物怕就怕认真两字,所以才有了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的意景。
我比较喜欢这句话,也经常引用,尤其是后半句“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。”
我是这样理解的。凡是存在的东西,都有它存在的理由,不管这个理由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,甚至是邪恶的。
通俗说,就是事出有因。自然界,人类社会所有的东西,之所以能出现,都有合乎它出现的原因和条件。
天体运行,星转斗移,月圆月缺,风云雷电都是宇宙中各种物质相互作用的结果,有很多甚至需要十分漫长的过程,在合乎它发生的条件成熟时,才最终出现。例如:地震,泥石流,洪水,火山爆发……
春种夏管,秋收冬藏,四季轮回,这是合乎自然规律所发生的事情。之所以这样,而不是那样,自有它的道理!
动物世界,丛林原则,弱肉强食,食物链条等等,之所以这样,也有它的道理。人们试图改变这种不合情的规则,最后发现却是徒劳的!
人类社会,有公平正义,也有邪恶无道,有真善美,也有假恶丑,有智商高超,也有弱智痴呆,有舍己救人,也有谋财害命……之所以这样,都是有其存在的原因和道理的。
所以,凡是现实存在的,无论怎样?追根溯源,都有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,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!
这样理解,是否正确?真诚希望方家指导指正!
其他网友回答:“凡是合理都是存在的,凡是存在都是合理的。”
我认为黑格尔这话是对的。
因为凡是存在的就是已经发生了的,凡是发生了的都是有原因的,发生即存在,存在即合理,退一步讲有合理的部分,或者叫相对合理。
“凡是合理都是存在的,凡是存在都是合理的”
我不知道这句话是谁说的,
但可以肯定这句话不是黑格尔说的。
黑格尔在《法哲学原理》中有这样的一段话:“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,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。”
这里的“理性”是指符合客观规律,而这种客观规律是“绝对”精神的。
这种“理性”有别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“理性”,我们传统意义上的“理性”是符合道理或事理。
而黑格尔所说的“理性”是属于精神范畴概念,它是绝对的,是定律性质上的一种“定义”。
所以,我们讨论两个不相干的问题,是没有意义的。
这里的“合理”是“符合规律”的意思。但并不等于符合人的目的(需要)。简单和通俗的说就是,这个世界上客观存在的东西都是符合“真”的,就是有它的理由的。但却不一定是符合“善”的。
其他网友回答:中文常用“存在即合理”概括黑格尔1821年首版《法哲学原理》 原文中“Was vernünftig ist, das ist wirklich; und was wirklich ist, das ist vernünftig.”的经典断言。较完整的翻译之一是“存在的就是合理的,合理的就是存在的”。
殊不知脱离哲学语境,仅从字面理解晦涩难懂的黑格尔哲学*只能是误读。特别是把存在和合理同一,必然会造成“凡存在的事物都是正当的”观念的误导。
黑格尔的“存在的”,并不是经验主义哲学所指的意思。黑格尔宣告,凡经验主义者所以为的存在都是必然不合理的。黑格尔认为道德领域产生于客观精神,因而他蔑视将个体幸福视为人生和社会目的的人,认为个体、民族和时代只是历史进程中与世界理性相适应的必然阶段,只是在这一时刻,是符合世界理性的东西,因而是“合理的”。黑格尔的“存在的”或译“现实的”,指的是复杂万状的“全体”,而非个体,是“绝对的”,是“精神的”,是“辩证的”。黑格尔特别强调,存在并非符合个人的理性,对个体而言,或许许多东西都是“不合理的”。
当旧制度的权力有史以来就存在,其本身还相信也应当相信自己的合理性之时,马克思指出:“它的历史是悲剧性的”。
脱离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背景,很难理解集之大成的黑格尔思辨的法哲学的问题。不用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的眼光对待黑格尔法哲学问题,就无法形成彻底说服人的理论。
黑格尔哲学是绝对唯心主义哲学,颠倒物质和精神的顺序,颠倒逻辑观念和现实事物的关系。他的思辨的法哲学具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。读一读马克思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》一书有助于揭开神秘法哲学观念的迷雾。
*参见我上一篇回答《黑格尔哲学有哪些精髓?》
https://www.wukong.com/answer/6637044046608990471/?iid=52916957713&app=news_article&share_ansid=6637044046608990471&app_id=13
黑格尔《法哲学原理》(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1819)⬆️
马克思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》1843⬆️
黑格尔⬆️